省國資委關于進一步規范省屬企業招標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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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國資委關于進一步規范省屬企業招標工作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5-03-19 09:10 信息來源:安徽國資委 被閱覽數:413次 【 字體:大 中 小 】
皖國資產權〔2014〕134號
各省屬企業:
為加強省屬企業資產轉讓管理,提高企業資產轉讓公開透明度,促進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國務院國資委辦公廳《關于中央企業資產轉讓進場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廳發產權〔2013〕7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省屬企業資產轉讓進場交易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省屬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一定金額以上的資產對外轉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在依法設立并經省國資委選擇確定從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交易機構(以下簡稱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二、涉及省屬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產轉讓,確需在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之間協議轉讓的,由省屬企業報省國資委審核批準。
三、省屬企業要建立和完善企業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債權、知識產權等各類資產轉讓的管理制度,明確規定資產轉讓管理的職責部門、管理權限、決策程序和工作流程;明確規定具體應當進場交易的資產種類、金額標準;對未納入進場交易的資產轉讓,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明確轉讓方式,并將相關制度報省國資委備案。
四、進場交易資產種類和具體金額由省屬企業參照同行業或同類企業標準進行確定。
五、省屬企業不得為規避進場交易而將資產進行分拆轉讓。
六、資產轉讓進場交易應遵守《安徽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209號)等相關規定,結合資產轉讓的特點進行操作。
(一)資產轉讓按照有關規定需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進行評估并履行相應的核準、備案手續,首次掛牌價格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
(二)轉讓方可以根據轉讓標的情況合理確定轉讓信息公告期限。首次信息公告應當不少于10個工作日。
(三)經公開征集產生2個及以上意向受讓方的,應當采用競價方式進行交易。經公開征集沒有產生意向受讓方,轉讓方可以根據標的情況確定新的掛牌價格并重新公告,如擬確定新的掛牌價格低于資產評估結果的90%,應當獲得相關資產轉讓行為批準機構書面同意。
(四)除國家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有明確要求的,資產轉讓原則上不得對受讓方的資格條件作出限制。
(五)轉讓項目成交后,受讓方原則上應當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價款。
七、產權交易機構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競爭的原則組織企業資產交易,嚴格執行《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國資發產權〔2009〕120號)規定,確保轉讓標的信息披露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自覺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加強自律,維護市場秩序。
八、產權交易機構要按本通知要求,建立配套工作制度和交易操作系統,規范資產轉讓業務流程,通過資產交易信息接入國務院國資委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信息監測系統,增加對中央企業資產交易業務的市場進入。
九、各市國資監管機構可參照本通知制訂所出資企業資產轉讓進場交易管理制度,切實規范所出資企業資產轉讓行為。
省國資委
2014年7月21日
【轉載網址】http://gzw.ah.gov.cn/public/7031/11602731.html